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514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陳頁彤即陳欣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零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
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陳頁彤
即陳欣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
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7,407元整。(二)利息計算:新
臺幣3,152元整。(三)逾期費用:新臺幣0元整。(四)雜項費
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
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起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
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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