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97號
PCDV,104,司促,22297,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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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昭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玖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昭仁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0
   829924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2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
   )144,196 元正未給付,其中137,574 元為消費款;6,62
   2 元為循環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1),(002)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297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昭仁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18.85%│
│  │91143 │     │6月22日   │1日止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林昭仁  │自民國104年0│至104年08月3│按年利率20%計 │
│  │46431 │     │6月22日   │1日止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9月01日   │      │算之利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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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