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231號
PCDV,104,司促,22231,2015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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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堯明仁
債 務 人 何書緯
債 務 人 詹水枝
債 務 人 何宣卿
一、債務人何宣卿何書緯詹水枝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何書緯於民國95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
  ,邀同債務人詹水枝何宣卿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
  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800,000元整,並出具「撥
  款通知書」動用3筆,計新臺幣153,347元整。約定倘借款人
  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
  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
  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何書緯就讀學校學程結束後,並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餘本金98,943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
  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
  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水枝何宣卿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
  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
  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
  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22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宣卿、何│1030801   │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8943 │書緯、詹水│      │      │       │
│  │元  │枝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何宣卿、何│1030902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8943 │書緯、詹水│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枝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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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