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3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蔡清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蔡清男於民國88年09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
0元,約定分03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
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
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遲延利息。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43,261元正未給
付,(其中11,043元為本金, 32,21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蔡清男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08291
00046424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6月26日止累計585,267元正未
給付,其中146,087元為消費款;435,580元為循環利息;3,
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31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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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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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蔡清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1043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蔡清男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6087│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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