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2130號
PCDV,104,司促,22130,201507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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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1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白淑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 下同) 柒萬叁仟肆佰捌拾柒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白淑英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543372810
   1073676 ,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 年06月26日止累計新臺幣( 下
   同)973,487元正未給付,其中18,080元為消費款;51,807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2213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白淑英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8080 │     │6月27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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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