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0年度,593號
TYDM,90,聲,593,200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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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五九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驊珉
右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吳驊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吳驊珉前因毒品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法 九十矯字第○四六七九三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十月十三日,依行 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 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三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 得 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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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