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4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長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陸佰玖
拾玖元,及⑴其中壹拾伍萬玖仟貳佰零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零四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四五計
算之利息,⑵其中肆萬零柒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
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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