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9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林本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玖仟陸佰陸
拾肆元,及其中玖萬捌仟零伍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七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壹萬柒仟陸佰零伍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四五計算
之利息,及其中壹仟捌佰玖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七五計算之利
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
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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