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1877號
PCDV,104,司促,21877,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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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877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仇肇禎
債  務  人 瑞鴻岷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合興
債  務  人 許家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貳萬零
  柒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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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鴻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