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1437號債 權 人 胡竣偉債 務 人 廖子媞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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