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3號
債 權 人 連瑞寶
債 務 人 彭寄珍
債 務 人 黃西妃即黃子芸
一、債務人彭寄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
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西妃即黃子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