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703號
PCDV,104,司促,20703,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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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703號
債 權 人 連瑞寶
債 務 人 彭寄珍
債 務 人 黃西妃即黃子芸
一、債務人彭寄珍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壹仟壹佰
  貳拾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黃西妃即黃子芸應向債權人給付壹萬壹仟壹佰貳拾壹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三、前二項債務人如任一人為清償時,其餘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
  內同免給付責任。
四、債務人應給付上開之金額,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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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