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20287號
PCDV,104,司促,20287,201507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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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87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債 務 人 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張素份
債 務 人 曹温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叁萬柒仟陸
  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
  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拾玖萬伍仟叁佰柒拾叁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點七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柒拾叁萬玖仟伍佰壹拾貳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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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提摩太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