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0263號
債 權 人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債 權 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上二人之共
同 代 理人 李亞文
債 務 人 興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經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新臺幣(下同)貳拾柒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給付肆拾陸萬肆仟
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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