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清算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4年度,39號
PCDV,104,司,39,2015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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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鄭瑞發
      鄭雅婷
相 對 人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 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六、一億元以上者, 五千元;又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 ,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第26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聲請公司解散清算事件,未據繳納 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 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6 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 表4 份在卷可稽,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尤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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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承鴻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