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藍玉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誼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
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
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