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87號
原 告 玄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玲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 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
被 告 林志強
黃裕仁
傅怡淵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羅偉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7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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