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原 告 柯清水 劉麗琴 林金兩共 同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被 告 蔡美玲 游加興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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