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股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3年度,635號
PCDV,103,重訴,635,201507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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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35號
原   告 柯清水
      劉麗琴
      林金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被   告 蔡美玲
      游加興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蔡思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五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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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