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14號
上 訴 人 孫俊凱
陳宏澤
孫玫苑
被 上訴 人 劉亦芳
劉婕
劉援琳
劉妤
劉育君
林志明
劉奇靈
劉國佐
洪震光
洪憲閎
洪巧齡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90,192元【即以系爭土
地之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47,190元×占用面積555.12平方公尺
×上訴人之權利範圍(553/7,348+132/7,348+107/7,348)=1
4,790,1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3,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育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