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3151號
PCDV,103,訴,3151,2015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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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51號
原   告 陳王春梅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蔡林寶珠
      蔡勝邦  原住同上
      蔡勝勛
      蔡淑鑾  原住同上
      蔡勝賢
      蔡勝隆
      蔡淑娥
      蔡淑蕙
      蔡淑娟
      曾煥明
      曾逸文
      曾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狀內既已敘明債務人蔡詩 祥及其繼承人蔡淑卿於起訴前死亡之情節,原告所為訴之聲 明應否斟酌上開情節?(上開書狀繕本請原告自行送達除被 告蔡勝邦蔡淑鑾外之其餘被告;另應陳報繕本二件予本院 供為公示送達所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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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