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51號
原 告 陳王春梅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 理人 陳信憲律師
被 告 蔡林寶珠
蔡勝邦 原住同上
蔡勝勛
蔡淑鑾 原住同上
蔡勝賢
蔡勝隆
蔡淑娥
蔡淑蕙
蔡淑娟
曾煥明
曾逸文
曾國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8月4日下午3時45分 ,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5日內具狀陳報:本件訴狀內既已敘明債務人蔡詩 祥及其繼承人蔡淑卿於起訴前死亡之情節,原告所為訴之聲 明應否斟酌上開情節?(上開書狀繕本請原告自行送達除被 告蔡勝邦及蔡淑鑾外之其餘被告;另應陳報繕本二件予本院 供為公示送達所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蕭胤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