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739號
上 訴 人 李明忠
沈惠珍
被 上訴人 謝燈枝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739號返還房屋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