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433號
PCDV,103,訴,2433,201507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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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33號
上 訴 人 林陳愛枝
      林宏昌
      林宏仁
      林欣怡
      林春泉
兼 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美雲
被 上訴人 許英宗
      廖婉夙
兼 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等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陸拾捌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柒萬玖佰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川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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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