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何秀玲即宏德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巨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嘉敏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3 年度建字116 號返還代墊款事件,經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萬53
62元(即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4865元
(壹萬肆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俊明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