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48號
PCDV,102,建,48,2015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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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宇祥律師
      陳盈穎 
被   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瑞陞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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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