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8號
原 告 莊富傑即嘉駿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 人 莊宇祥律師
陳盈穎
被 告 阮的肉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 代理 人 余瑞陞律師
蔡金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8 月19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4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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