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盧名鋒 通訊地址:高雄郵政第616號信箱
被 告 侯凱瀚
黃柏翔
陳韋任
林庭睿
鄭奇政
賴晁翊
嚴心敏
孫婕恩
唐湘琦
林彥廷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483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定。
二、上列被告等被訴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王凱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