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6號原 告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潮原 告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國萬原 告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寶郎原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永順 游琇雯被 告 陳振偉被 告 新日貿易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蕙蘭被 告 龍德船舶有限公司被 告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帝君上列被告因背信等(104 年度訴字第157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法 官 陳佳君 法 官 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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