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4年度,34號
PCDM,104,重附民,34,2015071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詹世鴻
      簡培城
      羅宏文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游素珠
被   告 功竹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王裕弘
被   告 璟鴻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林文哲
被   告 郭明宗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乘鳳
被   告 吳東興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汪世章
被   告 全業企業社許昆焙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雅玲
被   告 黃高鋒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遠
被   告 程麗月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漢明
被   告 張聿敏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進農
被   告 余烈章
      鑫承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華偉
被   告 陳君偉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李易聰
被   告 興潔企業社高文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 年度矚訴字第4 號瀆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 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亦 有明定。
二、經查,本院102 年度矚訴字第4 號瀆職等案件,被告詹世鴻簡培城羅宏文游素珠王裕弘林文哲郭明宗、吳 東興、汪世章許昆焙黃高鋒程麗月張聿敏余烈章陳君偉李易聰高文華部分,已於民國104 年4 月10日 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 月10日宣判,有本院104 年4 月10 日審判筆錄1 份可憑;惟原告卻遲至104 年4 月14日始向本 院遞狀對被告詹世鴻簡培城羅宏文、僑力營造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游素珠功竹工程有限公司王裕弘、璟鴻工程 有限公司、林文哲郭明宗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黃乘 鳳、吳東興友義建材有限公司汪世章許昆焙、立捷工 程有限公司、游雅玲黃高鋒駿樺鋼鐵有限公司楊志遠程麗月鴻陞國際有限公司傅漢明張聿敏、帝臣企業 有限公司、吳進農余烈章鑫承紹有限公司陳華偉、陳 君偉、友壯實業有限公司李易聰高文華等提起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乙節,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起訴狀在卷可查。則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 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 駁回其訴。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黃乃瑩
法 官 洪珮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上訴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法院補提理由書(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桐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
僑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陞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樺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璟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帝臣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義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壯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功竹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承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紹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