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6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嘉瑋
法律扶助辯護人 游勝韃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嘉瑋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胡嘉瑋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通緝到案( 本院一百零三年新北院清隆科緝字第五十四號) ,本院於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一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 ,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恐嚇取財等罪名,又 有事實足證有反覆實施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 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四、五款之規定,已裁定將被告羈押。
二、被告前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已經自白犯罪,經裁定以簡式審判 程序審理,已辯論終結定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日下午四時宣 判。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經本院裁定准以新臺幣二萬元 具保後停止羈押,惟被告無法備妥保證金而無保還押,此有 本院卷附之相關筆錄,聲請書及裁定可稽;本院於一百零四 年六月二十九日訊問被告後,認依卷內各證據資料,足認被 告涉犯罪嫌疑重大,且無法提出保證金以確保日後審理、執 行之到庭,仍有逃亡之虞,從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 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 進行後續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王綽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