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4年度,2484號
PCDM,104,聲,2484,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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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仲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
禁物(104 年度聲沒字第18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伍叁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戒毒偵字 第10號被告吳仲祥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同署檢察官為 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 包(驗餘淨重合計 1.5336 公克),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並得單 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40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且查獲之毒品,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 毒聲字第107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 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286 號裁定令 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因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 於民國103 年12月3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為不起訴處分,業經 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訛,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考。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 包、米白色結晶塊 1 包,經鑑定均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合 計1.5336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 年 11月1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 份在卷可稽, 屬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均應依法沒收銷燬之。綜上,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意 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陳苑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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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