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4年度,581號
PCDM,104,易,581,2015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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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易字第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富瑜
選任辯護人 陳往函律師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3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富瑜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富瑜明知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係停放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弄 00號前,並未有失竊之情,僅因遺忘自行放置之地點,竟於 民國103 年11月17日15時58分許,基於未指定人犯之誣告不 確定故意,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案,謊稱上揭機 車遭竊,並製作調查筆錄,請求警察機關協助偵查,而誣指 不特定人涉有竊盜犯行。嗣經警調閱附近道路監視器畫面, 並於同日19時44分許,在上址前尋獲前開普通重型機車,始 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未指定犯人誣 告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71 條 第1 項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亦以明知所告事實之虛偽為其 成立要件。若係出於誤認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縱令所 告不實,因其缺乏誣告故意,仍難令負刑責。即本罪之成立 ,需行為人明知無此事實,而故意捏造者,始足當之。此之 所稱故意,亦指直接之故意(確定故意)而言,若為間接之 故意或過失,自難繩以該條之罪(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 362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有未指定犯人誣告罪嫌,係以被告於警 方報案時製作之調查筆錄、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 輸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 件、道 路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6 張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張富瑜堅決否認涉有上揭誣告犯行,辯稱:我當時 103 年11月16日是去中和投廣告單,投完之後,因為我住新 莊對中和不熟,忘記機車停哪裡,走不回停機車的地方,找 了一兩個小時都找不到,因當天下午4 點我要去台北市帶客 人看房子,我便請我同事郭騏瑞在中和積穗旁麥當勞的附近 先幫我找,同事郭騏瑞說有看到我投的單子,但是沒有看到 我的車子,隔天中午,我又請我同事郭騏瑞先生到麥當勞附



近去找也是找不到,我找了兩天都找不到,擔心是否是失竊 ,被拿去作案,才去派出所報案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 稱:被告因不了解法律規定及焦慮遍尋機車未果而向警方報 案,報案過程中,警方並未對被告說明報案遺失或失竊之分 別,難以期待一般民眾明知報案失竊會有誣告罪之風險,被 告主觀上並無誣告罪之直接故意等語。經查:
㈠被告於103 年11月16日中午,將自身車號000-000 重型機車 停放於新北市中和區員山路466 巷21弄巷內,並開始徒步發 送傳單,後於翌(17)日下午3 時58分許,至新北市新莊分局 報案機車失竊,而該機車隨於103 年11月17日晚間在原處為 警尋獲等情,此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被告於103 年11月17日在新莊分局製作之警詢筆錄、車輛尋獲電腦輸入 單各1 份在卷可稽( 見偵卷第5 至6 頁、第8 至10頁、第12 頁) ,是客觀上被告機車於103 年11月16日並未遭竊,然被 告於103 年11月17日向警方報案失竊等事實,堪以認定,是 本件應審究之重點為,被告是否「明知」機車「並未」失竊 ,而本於誣告之直接故意,向警方指陳上開機車遭竊之情事 。
㈡被告於報案前確實有為盡力找尋機車之動作。 ⒈被告向警方報案遭竊時供稱機車原停放在員山路226 巷內, 其詳細地址不清楚,此有被告前開警詢筆錄在卷可證( 見偵 卷第6 頁) ,顯非被告上開實際停放之「新北市○○區○○ 路000 巷00弄00號」地址,堪認被告確實遺忘其機車停放之 處所。
⒉證人郭騏瑞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於103 年11月16日下午 因為找不到機車,請我在中和員山路附近幫忙找,被告當天 表示車子停在附近,但想不起來停在哪,很擔心車子不見了 ,因為沒有機車,被告就沒有辦法去派報、發DM。我就依被 告所說機車前面龍頭有護手的手套、坐墊有比較特別的豹紋 花色,機車是有點接近紅色,車牌號碼有「139 」的數字等 特徵去找,大概找了1 個多小時找不到,在找的過程,一直 找不到,被告就開始懷疑是不是被偷、被騎走了,我們就討 論說,明天再找一次看看,如果找不到的話,就請求警察協 助,隔天早上我還有再去找一次等語(見本院卷第70至73頁 ),核與被告所辯忘記停放於何處,而與友人盡力找尋仍無 找到,因而擔心機車遭竊等情相符,是被告無法記憶機車停 放位置,復經相當之找尋而無法尋得,其主觀上擔憂機車是 否遭竊,即與常情無違,故被告是否明知機車未遭竊,已有 可疑。
㈢被告尋覓機車無著後,請求警方協尋時,確有表明機車遺失



,不確定是否遭竊,擔憂機車遭他人不法使用,始製作機車 遭竊之警詢筆錄。查,經本院勘驗被告當時向警方報案機車 失竊筆錄之錄影光碟,還原被告當時報案之過程略以: ⒈被告向員警稱:「因為我現在也不曉得到底是被偷了,還是 怎樣... 從昨天1 點多停車後就沒有騎了,後來超過24小時 。」(2分30秒許) 、「中午還麻煩同事載我在那巷弄、附近 一直找,我有努力,找不到」等語(5分45秒許) 。 ⒉員警:所以這邊來講的話,我還是開機車失竊案喔? ( 約7 分28秒處)
被告:遺失...
員警:遺失嗎?
被告:算遺失,應該是遺失。
員警:遺失喔?
被告:對阿。
員警:遺失還是怎樣,你要確定一下?
被告:我不知道阿。
員警:沒有啦,因為現在來講你已經找了 (被告稱:我也找 了) ,這樣等於差了1 天了,那還是沒有出現,那就 看小姐你是?
被告:那先報失竊,萬一...
員警:那就寫139-MZX 失竊囉?
被告:對,萬一人家騎這台車去做了什麼事,是怕這樣子... 員警:因為你說... 不是啊,被別人騎... 確定就是失竊, 因為他可能會用不正當的手段。
被告:對阿。
員警:因為你鑰匙也沒插在上面嘛?
被告:沒有。
員警:對阿,那就是沒有經你同意,把你的車騎走。 被告:對阿,就先暫時這樣,因為我也不知道現在狀況怎 麼樣。
被告:因為有去找,然後就是找不到。.... 員警:就是把握黃金時效,你懂我意思嗎?
被告:因為那時3點要趕回公司,因為4點要到復興北路。 員警:對,沒關係,因為一般人不知道,這就是由賴警察的 專業。
被告:嗯,我想說這是小事情,是自己糊塗,就自己先找。 (下略)
⒊員警:因為這結果就是車不見了。
被告:對阿...
員警:我怎麼知道是被偷還是怎麼樣了? 不見啦,我也找不



到,那就照小姐說的,報失竊我們就報失竊。( 約10 分30秒處止;下略)
⒋員警:沒有,什麼事就好? 等一下會問你時間、地點和詳 細案發經過。
被告:我的重型機車 139-MZX 在中和員山路226巷... 員警:沒有,這台車結果是什麼?
被告:不見了。
員警:不見了是不是? 是遭竊了嗎? 還是怎麼樣? 講重點 就好。
被告:就是昨天跟今天找不到。
員警:找不到,那是失竊囉? 我要寫失竊嗎?
被告:嗯。
員警:我的重型機車 139-MZX 失竊嗎?
被告:嗯(下略)。
此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及警詢錄影光碟1 片在佐(見本院卷 第74至77頁),顯見被告確實有向警方告知因自身機車遺失 ,而找不到,不知道是否被偷而向警方求助之舉,於筆錄製 作過程中,經警方要求被告確認是「遺失」或是「遭竊」, 被告始陳稱:「那先報失竊,萬一」、「萬一人家騎這台車 去做了什麼事,是怕這樣子」,足認被告確實懷疑機車遭竊 ,而擔憂該機車會遭他人不法使用。後經警方詢問機車下落 ,被告復答稱:「車不見了」,警方復詢問:「是遭竊了嗎 ?還是怎麼樣?」,被告答稱:「就是昨天跟今天找不到」 ,警方詢問:「找不到,那是失竊囉?我要寫失竊囉?」等 情,亦徵被告於向警察機關報案失竊之際,並不確知其機車 是否確屬失竊,係恐因失竊,被人拿去做其他用途,損害其 本身權益,乃報警處理。難認被告所為係出於明知未失竊, 故意虛揑失竊之事實而為之。被告上開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 意旨應屬可採。依首開說明,尚難令負刑法第171 條第1 項 罪責。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本院認均尚未達於通常 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 ,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公訴意旨所指 之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犯行,自應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蔡妍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蕭淳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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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