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59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智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杜智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
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4 年度審訴字第592
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敘明實質上訴理由之書狀,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61 條第2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被告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妍爾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