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4年度,2069號
PCDM,104,審易,2069,2015072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易字第206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金印
選任辯護人 劉志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
1330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賴金印為領有甲級技師專業證照之水電 人員,並為「賀隆電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賀隆公司 )之負責人,以水電裝置為其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緣於 民國101 年5 月間,「昶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昶瑋 公司)之負責人陳如財(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部分,業經本 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20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並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有意添購冷氣改善昶瑋公司廠房環境,遂委由其姊夫兼員工 卓添益於101 年5 月20日至「峪鋼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峪 鋼公司)位於新北市○○區○○路000 巷0 號之廠房,以新 臺幣(下同)3 萬元向峪鋼公司負責人邱金條(所犯業務過 失傷害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03 年度易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642號 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購入日立牌之中古水冷式冷氣機1 臺( 由邱金條於不詳時、地向「英濟股份有限公司」收購,購入 時規格銘版已滅失,型號為RP-155W ,製造日期推估為86至 90年間、電壓為380V/60Hz 、冷房能力為52.5 kW ),經邱 金條於101 年5 月21日派人載送至昶瑋公司位於新北市○○ 區○○街0 段00巷00號之廠房後,卓添益再通知被告於101 年5 月22日至昶瑋公司安裝上開冷氣機。被告安裝該冷氣機 排水管及欲接電時,發現昶瑋公司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臺電公司)申請使用之用電種別電壓為220 伏特,該 冷氣機電壓卻為380 伏特,因供電電壓不足而無法安裝;被 告當場向卓添益反映後,卓添益遂轉知邱金條此節,邱金條 明知其不具水電專業,而油浸式變壓器因內含高溫絕緣油, 若故障燒燬,極易引起爆炸及絕緣油噴出,造成週遭人員傷 亡甚而引起火災,是以若欲以變壓器變壓供電,應注意變壓 器之電壓、容量等規格與供電電源及電器設備相符,並確保 兩者連接後使用上無安全上危險,免於致生他人生命身體之 危害,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邱金條竟疏未注 意,向卓添益應允其將代為處理,復於101 年5 月24日再派



人載送其於不詳時、地收購之中古降壓器1 臺(如附表所示 ,入電壓H :380 伏特,出電壓L :220 伏特)至昶瑋公司 。陳如財欲於其廠房安裝上開中古冷氣機,原有供電壓顯有 不足,本應注意對於勞工之就業場所,應防止電、熱能引起 之危害,對於電氣設備裝置、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 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所使用電氣器材及電線等,並 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以保護勞工安全,於此電壓不足情形 ,理應向臺電公司申請變更用電種別為380 伏特供電;若欲 以變壓器昇壓,所使用變壓器之電壓、容量等規格,即需與 供電源及電器設備相符,並應符合國家標準規格,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陳如財竟疏未注意邱金條所載送 之中古變壓器,為「入380 伏特、出220 伏特」之降壓器, 不符「入220 伏特、出380 伏特」之昇壓所需,復無經濟部 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CNS 標章,製造日期更遭人刻意以化 學藥劑塗抹以致無法辨識,猶委由卓添益通知被告於101 年 5 月25日再至昶瑋公司為冷氣機接電。而被告本應注意裝置 電氣設備、線路,應依電業法規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 規定施工,其明知昶瑋公司所備置之變壓器為「入380 伏特 、出220 伏特」之降壓器,與現場需昇壓供電之需求不符, 且無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驗合格之CNS 標章,製造日期更遭 人刻意以化學藥劑塗抹以致無法辨識,但因認變壓器之原理 是以電磁感應定律而依入、出電端電路線圈的圈數比例變更 兩端之電壓及電流,若將上開降壓之變壓器反接,將昶瑋公 司之220 伏特供電源接於降壓器之出電端,該降壓器之入電 端所出之電壓即為380 伏特,即可符合現場昇壓供電之需求 ,惟此反接降壓器入、出電端充作昇壓器使用之特殊接電方 式,並非原降壓器設計之使用目的,僅於暫時測試電壓時例 外允許,若欲長久使用,仍應向臺電公司申請變更用電別或 使用符合規格之昇壓器,並仍應注意是否為檢驗合格之變壓 器,及能否承受冷氣機電流之負載,而依當時情形,均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竟於該冷氣機規格銘版已滅失,諸如運轉、 啟動電流或耗電功率等數值規格,均屬未明之情況下,僅依 個人經驗主觀判斷該變壓器負載當屬足夠,疏未注意該變壓 器之容量僅20KVA ,復為中古品,不足支應該冷氣機之負載 ,即以反接入、出電端方式將上開降壓器充作昇壓器使用, 而與冷氣機及昶瑋公司電源連接安裝,並啟動冷氣機測試。 惟該冷氣機仍因不明原因未能正常運轉,被告即告知卓添益 待聯絡邱金條到場再一併處理,然疏未注意提醒陳如財、卓 添益或昶瑋公司員工,該變壓器僅係暫時測試充作昇壓器使 用,若欲長久使用,仍應向臺電公司申請變更用電別或使用



符合規格之昇壓器,亦未將變壓器與冷氣機及電源拆除,即 逕自離去。卓添益經向邱金條反映該冷氣機接電後仍無法正 常運轉後,邱金條先後委請冷氣師傅許義松及「冠鴻電器股 份有限公司」之黃俊傑至昶瑋公司檢修,並由黃俊傑於101 年6 月7 日晚間8 、9 時許更換該冷氣機內之壓縮機,始維 修完成。嗣於101 年6 月8 日上午昶瑋公司開工時,昶瑋公 司員工陳朝輝因不知該變壓器僅係暫時充作昇壓器使用,亦 不知該變壓器之負載不足以支應冷氣機之需求,即自同日上 午9 時許開啟該冷氣機後,任冷氣機持續運轉,該變壓器因 長時間反接超荷使用,溫度逐步升高,直至同日下午1 時許 ,因溫度過高而內部燒燬,點燃絕緣油突然爆炸,噴出高溫 絕緣油濺及適在近旁之告訴人李雅芳,致告訴人受有顏面、 頸部、背部、左肩二度至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13%傷害, 雖經持續手術及植皮治療,迄今仍受有背部約有4 %皮膚喪 失排汗功能、左耳下臉頰留疤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 284 條第2 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此項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同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亦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賴金印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 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 乃論。茲因告訴人李雅芳業於104 年7 月15日在本院與被告 調解成立,並於同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本院 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 官 王唯怡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莊依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1 日
附表:
┌──────────────┐
│臺灣川崎電工會社製造 │




│定格容量:20KVA │
│相 數:3 │
│周 波 數:60HZ │
│入電壓H :380V │
│入 電 流:30A │
│出電壓L :220V │
│出 電 流:53A │
│油 量:27L │
│總 重 量:110KG │
│溫 昇:65度 │
│製造番號:0000000 │
│製 造 日(經塗抹無法辨識) │
└──────────────┘

1/1頁


參考資料
昶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峪鋼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