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侵附民字,104年度,42號
PCDM,104,侵附民,42,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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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
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父(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A母(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
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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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