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A女(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A父(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A母(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娥律師被 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王凱俐 法 官 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秉翰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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