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八一號
被 告 甲○○○○MA
選任辯護人 乙○○
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MAN BRUNO自民國玖拾年貳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MAN BRUNO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八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九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