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六三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香蘭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
四六一0號、第一三0七四號),本院桃園簡易庭認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
一第四項所列情形,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孫香蘭係設於桃園縣蘆竹鄉○○村○○路○段一七巷三五號 甲○○○有限公司(下稱天勤公司,另行審結)之負責人,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 得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竟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八十八 年七月六日止,以每月新臺幣 (下同)一萬五千元之薪資,僱用他人所申請聘僱 之菲律賓籍勞工CAPILIT AN.JEAN.SORIANO在前開公司內從事針織之工作,嗣於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為警查獲。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報請及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官偵查起訴。因認被告孫香蘭涉犯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 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孫香蘭右揭未經許可聘僱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事實,固據被告於偵查時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即菲律賓籍勞工CAPILIT AN.JEAN.SORIANO在警訊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 有天勤公司之公司執照影本一份在卷可稽,犯行雖堪認定,惟查,被告另自:㈠ 八十八年四月二十日起至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止,分別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 勞工CORTEZ ARNOLDT HABON(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三日撤銷許可)、SANTOS MYLIN R (八十四年九月三十日撤銷許可)㈡自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起至同年七月六日 止,聘僱許可失效之菲律賓勞工NAVARRO JOYCE CORTEZ(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撤銷許可),為警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查獲,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於八十八年八月十九日以乙○楠來八八偵字第一0一0六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八月二十日繫屬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九二九號,並尚未審結,業經 本院調卷審閱無訛,乃公訴人就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同一案件之本件被 告未經許可聘僱菲律賓籍勞工CAPILIT AN.JEAN.SORIANO之行為,再於八十八年 十月一日以乙○楠月字第一三0七四號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八十八年十月 一日繫屬本院,自屬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揆諸前開法律 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 斯 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
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薛 淑 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