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2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佳華
選任辯護人 余政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
1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 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民國00年0月0 日生」,顯係「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 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民國00年0 月0 日生」。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張景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語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