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易字第15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榮育
選任辯護人 蕭晴旭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15
07號、第10916 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
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榮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事 實
一、蔡榮育係「北鑫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鑫公司)、「 北新汽車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新公司)之負責人, 提供個人曳引車與半拖車之所有權人信託登記營業(即「靠 行」),係為靠行人處理事務之人。蔡榮育知悉如附表所示 之靠行人係與北鑫公司、北新公司成立「汽車貨運業接受自 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如附表所示之靠行人係將其等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車輛信託登記靠行於北鑫公司、北新公司名下 ,而委託蔡榮育保管如附表所示車輛之車籍證件,蔡榮育即 係受如附表所示靠行人之委託,為如附表所示之靠行人處理 事務,本應依靠行服務契約之內容忠實執行任務,亦應善盡 保管如附表所示車輛車籍證件之責,詎蔡榮育各意圖為自己 不法利益及為自己不法所有,各基於背信及詐欺之犯意,利 用保管如附表所示車輛車籍證件之機會,明知北鑫公司、北 新公司俱無擅自處分如附表所示車輛之權限,竟未經如附表 所示靠行人之同意,違背其任務,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向 如附表所示之融資公司即「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公司)、「華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公 司)、「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申請辦理放 款,訛稱北鑫公司、北新公司有權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車輛, 並將如附表所示之車輛設定動產抵押或附條件買賣,致如附 表所示之融資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司、北新公司有權 處分如附表所示之車輛,因而同意以借新還舊方式免除如附 表編號1 所示之債務及依蔡榮育指示以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 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款項(此部分業經檢 察官當庭更正),以此方式詐得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財產上 不法利益及如附表編號2 至9 所示之財物,致生損害於如附 表所示靠行人之財產。
二、案經邵建平、黃和興、林棟村、柯進明、張簡義峰、郭信良 、陳俊谷、陳建池、李坤同、許世煦告訴及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報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榮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 年以上 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 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 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 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審程序坦承不諱(見103 年度 偵字第10916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3頁反面、第44頁、第 48頁、本院卷一第40頁反面、本院卷二第31頁至第32頁、第 35頁反面、第38頁),並經告訴人黃和興於警詢及偵訊時、 日盛公司代理人許文獻、華開公司代理人張天明、合迪公司 代理人劉冠亨於本院審理中指述歷歷(見103 年度偵字第15 07號卷【下稱偵三卷】第3 頁至第4 頁反面、第48頁至第49 頁、本院卷一第75頁至第78頁、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復 有刑事告訴狀、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 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 號營業半拖車、車 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行車執照、告訴人劭建 平、黃和興、林棟村、張簡義峰、郭信良、陳俊谷、陳建池 、李坤同、許世煦與北鑫公司、北新公司簽訂之汽車貨運業 接受自備車輛靠行服務契約書、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 車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車號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附條件 買賣契約書、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動產抵押設定登 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車號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動產抵押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 書、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 、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合約書、車號000-00號營 業貨運曳引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 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車號00-00 號營業半拖車動產抵押設 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 引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
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 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 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車號00 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動產 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分期付款買賣契約 書、買賣契約書、日盛公司104 年6 月25日、104 年7 月2 日刑事陳報狀各1 份、日盛公司分期票據明細表2 紙、日盛 公司撥款紀錄1 紙、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9833號、第9834 號債權憑證各1 份、華開公司104 年7 月1 日刑事陳報狀1 份、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4 紙、玉山銀行匯款 回條1 紙、租金票資料3 紙、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42955 號、第45742 號債權憑證各1 份、合迪公司刑事陳報狀2 份 、合迪公司撥款紀錄1 份、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76452 號 債權憑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司票字第343 號民事 裁定各1 份附卷可稽(見102 年度他字第5951號卷【下稱偵 一卷】第1 頁至第39頁、第49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92頁 、第95頁至第98頁、偵二卷第4 頁至第18頁、偵三卷第8 頁 至第9 頁、第12頁至第13頁、本院卷一第47頁至第64頁、第 79頁至第93頁、第150 頁至第154 頁、第156 頁至第160 頁 、第186 頁至第194 頁、第218 頁至第223 頁),足認被告 上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誠值採信。從而,本件事證 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 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342 條均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生效,並均自103 年6 月20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2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 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 同」,另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 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則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 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 ,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修正後刑法第 342 條之構成要件固均未變更,然罰金刑度均經提高,即均 非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 規定。
㈡罪名:
⒈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 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 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 益。茲被告如附表編號1 部分,係以借新還舊方式向日盛公 司申辦放款,日盛公司無實際核撥款項予被告、北鑫公司, 而祇係以會計帳務調整方式據以免除北鑫公司積欠日盛公司 之舊債務189 萬9,032 元等節,此經日盛公司代理人許文獻 於本院審理中陳明綦詳(見本院卷二第31頁反面),亦有日 盛公司104 年6 月25日刑事陳報狀1 紙存卷可考(見本院卷 一第150 頁至第151 頁),是此部分被告所詐得者厥為消極 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殆無疑義。
⒉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 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 之詐欺得利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其如 附表編號2 至9 所為,則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如附表編號1 部分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 之詐欺取財罪云云,固欠允當,惟因詐欺得利、詐欺取財二 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且刑責相同,僅係法條中有關財物 與不法利益法律解釋上之差異性,況本院於審理中已踐行刑 事訴訟法第96條、第289 條等規定之調查、辯論程序,形式 上縱未明確告知被告新增或應變更之新罪名,但實質上形同 業已告知,委無礙於被告及辯護人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300 條規定,變更起訴法條。
㈢罪數關係:
⒈被告如附表編號3 部分,係出於達成申辦放款之單一目的, 於同一申辦放款程序(即華開公司編號K0000000號契約)中 ,以告訴人林棟村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與告 訴人柯進明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向華開公司 申辦放款並設定動產抵押,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 害於告訴人林棟村、柯進明之財產等情,此除據被告、華開
公司代理人張天明於本院審理中陳明無訛外(見本院卷一第 76頁反面、本院卷二第31頁、第38頁),另參稽車號000-00 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與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之動產抵 押設定登記申請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其上均載明同一契約編 號即「K0000000號」之情(見偵一卷第84頁至第87頁),灼 然益明,從而,依一般社會健全通念,此部分犯罪事實應可 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侵害告訴人林棟村、柯進明 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情節較重之背信罪處斷。至 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云云,容有誤會。 ⒉被告如附表編號9 部分,係於同一申辦放款案件(即合迪公 司編號Y0000000UA1 號契約;見偵二卷第10頁、第11頁分期 付款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各1 份)中,同時以告訴人李 坤同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與告訴人許世煦所 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貨運曳引車向合迪公司申辦放款並設 定動產抵押,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李 坤同、許世煦之財產,此係為達成同一申辦放款目的所必需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評價為一行為,則被告以一行為 侵害告訴人李坤同、許世煦之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 情節較重之背信罪處斷。至公訴意旨認此部分應分論併罰云 云,尚有未洽。
⒊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犯各次背信與詐欺得利或詐欺取財 等犯行,均係以違背其信託任務之手段,達成詐得利益或財 物之目的,該等行為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然具行為 局部之同一性,行為著手實行階段亦可認係同一,厥屬部分 行為重合,且犯罪目的單一,在法律上應評價為一行為,方 符刑罰公平原則,從而,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部分均係一 行為觸犯背信罪與詐欺得利罪或詐欺取財罪,均為想像競合 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得利罪或詐欺取財 罪處斷。
⒋被告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詐欺得利罪、詐欺取財罪等9 罪 ,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量刑:
⒈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北鑫公司、北新公 司之負責人,提供他人自備車輛靠行服務,本應依靠行服務 契約內容忠實執行任務,竟為一己私利,未經如附表所示告 訴人之同意,違背其任務,擅自以如附表所示之靠行車輛向 日盛公司、華開公司、合迪公司申辦放款並設定動產抵押或 附條件買賣,致生損害於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財產,亦使日 盛公司、華開公司、合迪公司蒙受財產損失,實不可取,兼 衡其素行、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
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所獲財物與利益 、所生危害,及其迄未與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日盛公司、 華開公司、合迪公司達成和解、部分債務清償情形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 ,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 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 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而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 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 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 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 第51條第5 款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 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 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 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 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 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 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是數罪併罰之定應 執行刑,除仍應就各別刑罰規範之目的、輕重罪間體系之平 衡、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與被告前 科之關聯性、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 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被告人格特性與犯罪傾 向、社會對特定犯罪處罰之期待等,為綜合判斷外,尤須參 酌實現刑罰公平性,以杜絕僥倖、減少犯罪之立法意旨,為 妥適之裁量。本件被告如附表所示犯行之方式、態樣並無二 致,各次犯行之被害人固非全然相同,然犯罪類型之同質性 應屬較高,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堪認較低。基此,依 據前揭說明,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內、外部性界限範 圍內,就本件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各行為彼此間之偶發性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予以綜合判斷,暨斟 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 性,爰依法酌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儆懲。
⒊本件所宣告之刑尚不符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緩刑要件,辯護 人請求諭知被告緩刑云云,容無可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2 項、第34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彭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真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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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靠行人│申請放款│申請設定│設定動產標│違背任務方式、詐術方法及│罪名及宣告刑│
│號│ │時間 │動產抵押│的 │詐得利益、財物金額(新臺│ │
│ │ │ │、附條件│ │幣) │ │
│ │ │ │買賣時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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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告訴人│102 年9 │102 年9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日盛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邵建平│月26日 │月26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佯稱北鑫公司有│得利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柒月。│
│ │ │ │ │ │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 │
│ │ │ │ │ │擔保債權額193 萬9,500 元│ │
│ │ │ │ │ │),致日盛公司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北鑫公司有權處分左列│ │
│ │ │ │ │ │車輛,因而同意以借新還舊│ │
│ │ │ │ │ │方式免除北鑫公司積欠日盛│ │
│ │ │ │ │ │公司之舊債務189 萬9,032 │ │
│ │ │ │ │ │元,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 │ │,以此方式詐得財產上不法│ │
│ │ │ │ │ │利益,致生損害於左列靠行│ │
│ │ │ │ │ │人之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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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告訴人│102 年7 │102 年7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日盛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黃和興│月31日 │月31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佯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柒月。│
│ │ │ │ │ │車輛設定附條件買賣(登記│ │
│ │ │ │ │ │擔保債權額176 萬1,702 元│ │
│ │ │ │ │ │),致日盛公司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北鑫公司有權處分左列│ │
│ │ │ │ │ │車輛,因而依蔡榮育指示撥│ │
│ │ │ │ │ │款170 萬2,128 元至北新公│ │
│ │ │ │ │ │司臺灣銀行五股分行帳號13│ │
│ │ │ │ │ │0000000000號帳戶,而為違│ │
│ │ │ │ │ │背其任務之行為,以此方式│ │
│ │ │ │ │ │詐取財物,致生損害於左列│ │
│ │ │ │ │ │靠行人之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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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告訴人│102 年8 │102 年9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華開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林棟村│月27日 │月18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訛稱北鑫公司、│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北新公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期徒刑捌月。│
│ │ │ │ │ │,並將左列車輛設定動產抵│ │
│ │ │ │ │ │押(登記擔保債權額207 萬│ │
│ │ │ │ │ │),致華開公司陷於錯誤,│ │
│ │ │ │ │ │誤信北鑫公司、北新公司有│ │
│ ├───┤ ├────┼─────┤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依蔡│ │
│ │告訴人│ │102 年9 │車號000-00│榮育指示撥款76萬8,756 元│ │
│ │柯進明│ │月12日 │號營業貨運│至新鑫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銀│ │
│ │ │ │ │曳引車 │行敦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 │
│ │ │ │ │ │80號帳戶及撥款123 萬1,24│ │
│ │ │ │ │ │4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五│ │
│ │ │ │ │ │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合計撥款200 萬元)│ │
│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 │ │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致生損│ │
│ │ │ │ │ │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產。 │ │
├─┼───┼────┼────┼─────┼────────────┼──────┤
│ 4│告訴人│102 年4 │102 年7 │車號000-00│以北新公司名義向華開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張簡義│月24日 │月17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訛稱北新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峰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捌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207 萬),致華開│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新公│ │
│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 │ │ │ │依蔡榮育指示撥款200 萬元│ │
│ │ │ │ │ │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五股分│ │
│ │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 │ │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致生損│ │
│ │ │ │ │ │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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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告訴人│102 年9 │102 年9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華開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郭信良│月14日 │月23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訛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捌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207 萬),致華開│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 │
│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 │ │ │ │依蔡榮育指示撥款143 萬5,│ │
│ │ │ │ │ │513 元至合迪公司中國信託│ │
│ │ │ │ │ │銀行敦北分行帳號00000000│ │
│ │ │ │ │ │9306號帳戶及撥款56萬4,48│ │
│ │ │ │ │ │7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五│ │
│ │ │ │ │ │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合計撥款200 萬元)│ │
│ │ │ │ │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
│ │ │ │ │ │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致生損│ │
│ │ │ │ │ │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產。 │ │
├─┼───┼────┼────┼─────┼────────────┼──────┤
│ 6│告訴人│102 年1 │102 年1 │車號00-00 │以北鑫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陳俊谷│月間某日│月28日 │號營業半拖│申辦放款,佯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柒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450 萬),致合迪│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 │
│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 │ │ │ │依蔡榮育指示撥款147 萬9,│ │
│ │ │ │ │ │203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 │
│ │ │ │ │ │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
│ │ │ │ │ │行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 │
│ │ │ │ │ │致生損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 │
│ │ │ │ │ │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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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告訴人│102 年8 │102 年8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陳俊谷│月15日 │月26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佯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柒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300 萬),致合迪│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 │
│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 │ │ │ │依蔡榮育指示撥款165 萬67│ │
│ │ │ │ │ │3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五│ │
│ │ │ │ │ │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帳戶,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 │
│ │ │ │ │ │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致│ │
│ │ │ │ │ │生損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產│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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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告訴人│102 年9 │102 年10│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陳建池│月18日 │月25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訛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柒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300 萬),致合迪│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 │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 │ │ │車號000-00│依蔡榮育指示撥款139 萬6,│ │
│ │ │ │ │號營業貨運│824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 │
│ │ │ │ │曳引車 │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
│ │ │ │ │ │行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 │
│ │ │ │ │ │致生損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 │
│ │ │ │ │ │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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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告訴人│102 年6 │102 年6 │車號000-00│以北鑫公司名義向合迪公司│蔡榮育犯詐欺│
│ │李坤同│月21日 │月28日 │號營業貨運│申辦放款,訛稱北鑫公司有│取財罪,處有│
│ │ │ │ │曳引車 │權處分左列車輛,並將左列│期徒刑捌月。│
│ │ │ │ │ │車輛設定動產抵押(登記擔│ │
│ │ │ │ │ │保債權額570 萬),致合迪│ │
│ │ │ │ │ │公司陷於錯誤,誤信北鑫公│ │
│ ├───┤ │ ├─────┤司有權處分左列車輛,因而│ │
│ │告訴人│ │ │車號000-00│依蔡榮育指示撥款201 萬5,│ │
│ │許世煦│ │ │號營業貨運│669 元至北鑫公司臺灣銀行│ │
│ │ │ │ │曳引車 │五股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
│ │ │ │ │ │號帳戶,而為違背其任務之│ │
│ │ │ │ │ │行為,以此方式詐取財物,│ │
│ │ │ │ │ │致生損害於左列靠行人之財│ │
│ │ │ │ │ │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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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2 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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