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易字第146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杜智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2
日第一審判決(103 年度易字第1464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杜智欽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 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 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 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 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杜智欽於民國104 年6 月8 日對本院10 3 年度易字第1464號判決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僅載稱「上 訴理由將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貴院補提遞呈」,並未 敘述具體上訴理由,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 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