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返還墊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522號
CHDV,104,訴,522,2015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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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孫寶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凱間代位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3,2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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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