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22號
上 訴 人 孫寶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俊凱間代位請求返還墊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963,23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0,7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