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寧波江東賓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8,30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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