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397號
CHDV,104,訴,397,20150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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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寧波江東賓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琦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88,301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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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仁聖和回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寧波江東賓鵬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