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240號
CHDV,104,訴,240,2015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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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張雅雁
      徐美琴
      張祐品
      黃弘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胡張貴華
      胡宏榮
      胡宏明
      胡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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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