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張雅雁
徐美琴
張祐品
黃弘宇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複代理人 江欣鞠
被 告 胡張貴華
胡宏榮
胡宏明
胡宏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
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下
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