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41號
CHDV,104,訴,141,2015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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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號
原   告 蘇應輝
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
被   告 蘇應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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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