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41號原 告 蘇應輝訴訟代理人 趙惠如律師被 告 蘇應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