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上倫染整有限公司
原 告 上盟工業社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黃衛華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7,74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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