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8號原 告 劉駿亭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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