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4年度,378號
CHDV,104,補,378,201507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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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378號
原   告 劉駿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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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