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49號
CHDV,104,司票,749,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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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9號
聲 請 人 鄭淑霞
上列聲請人鄭淑霞因與相對人藍月伶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鄭
淑霞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未陳述提示日,請釋明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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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