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8號聲 請 人 王湄蓁上列聲請人王湄蓁因與相對人林意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湄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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