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48號
CHDV,104,司票,748,20150722,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8號
聲 請 人 王湄蓁
上列聲請人王湄蓁因與相對人林意程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王
湄蓁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