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4年度,745號
CHDV,104,司票,745,2015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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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5號
聲 請 人 楊元森
上列聲請人楊元森因與相對人劉兆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
元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狀未陳述提示日,請釋明提示日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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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