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票字第745號聲 請 人 楊元森上列聲請人楊元森因與相對人劉兆亞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楊元森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聲請狀未陳述提示日,請釋明提示日為何?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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