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4年度,82號
CHDV,104,司拍,82,2015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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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聲 請 人 王育琳
聲 請 人 黃彩鈴
相 對 人 李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 873條定 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於最高限額抵押 權準用之。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於最高限額抵 押,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 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並有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債權存在, 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 定;至於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 係存否之效力,債務人或抵押人對抵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 如有爭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最高法院著有94年度 台抗字第270號、第631號裁定意旨可參)。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即本件相對人李玉雲以其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20萬 元之抵押權,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 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清償日 期則依各個契約約定,聲請人等二人之債權額比例各為二分 之一,上開抵押權業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所簽發予聲請人 二人之本票及支票,經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二紙、支票五紙暨退票理由單及土地、建物登記 謄本為證。
三、相對人李玉雲則以: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票據債務,為聲請 人所提出票據號碼AR0000000、AR0000000,票面金額各60萬 元,共計120萬元之支票,但聲請人除提出前開支票二紙外 ,復另以其他票據之債務,聲請拍賣抵押物;又就聲請人所 提出之票據債務,相對人曾於104年2月17日清償4萬元,聲 請人亦未就此部分扣除,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誤,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按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 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 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



序所得審究。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支票暨退票理由單數紙、土地 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以上均為影本),堪認為系爭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業已屆滿而未受清償。至於相對人前述所陳, 則屬實體上之爭執,應另行起訴,以求解決。從而,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經核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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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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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
│001 │彰化縣│和美鎮 │福馬 │ │428 │建│00 │39 │17.72 │40/39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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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82號│
├──┬───┬───────┬───────┬───────┬─────────────────┬────┬───────┤
│ 編 │ │ │ │建 築 式 樣 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 ├───────────┬─────┤ 權 利 │ │
│ │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 建 築 材 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 │要建築材料│ 範 圍 │ │
│ 號 │ │ │ │及 房 屋 層 數│ 合 計 │及用途 │ │ │
├──┼───┼───────┼───────┼───────┼───────────┼─────┼────┼───────┤
│001 │688 │彰化縣和美鎮東│彰化縣和美鎮福│五層鋼筋混凝土│二層:85.48;合計:85.│陽台:8.32│全部 │共有部分:福馬 │
│ │ │萊路79之1號二 │馬段428地號 │造,住家用 │48 │ │ │段699建號, │
│ │ │樓 │ │ │ │ │ │2626.07平方公 │
│ │ │ │ │ │ │ │ │尺,權利範圍 │
│ │ │ │ │ │ │ │ │3909分之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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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