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17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陳安亨即張于
櫻之繼承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標地即彰化縣社頭鄉○○段000000地號、147地號、同
段95建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並含他項權利部資料)。
二、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張于櫻最新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
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並向管轄法
院查明張于櫻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情勢,並提出准予備查
之相關文件。
三、請釋明聲請狀內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何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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