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8234號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上列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陳德湖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債務人陳德湖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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