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九五號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段二號
訴訟代理人 楊坤興 住
被 告 甲○○ 住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係主張依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其借款債務,而經核依卷 附兩造所簽訂之借款契約第十六條所載,雙方已就涉及該借款契約而訴訟時,合 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自應予以尊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尚無管轄權。三、爰依原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政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沈藝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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